2025年7月17日,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这既是对原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》(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,以下简称“2号令”)的全面升级,也是对《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》(国办发〔2024〕39号)的具体落地,为“十五五”期间碳排放双控体系建设按下“加速键”。
碳排放评价“入核”
从“能耗管控”到“双控并重”
原2号令中,碳排放评价仅为“可选动作”,仅要求“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,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、碳排放强度指标,提出降碳措施,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”。而《办法》则明确要求项目开展节能审查时,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、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,形成结果,并将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,实现“能耗+碳排”的双控。
报告编制更具实操性:《办法》明确要求碳排放章节需包含单位产品碳排放、单位增加值(产值)碳排放、碳排放总量及结构等核心数据,并需与国家、行业、地方标准及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进行全面对比。同时,将原有的“节能措施论证”扩展为“节能降碳措施论证”,推动降碳与节能协同发力。
验收标准全面升级:原2号令仅要求项目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不超审查意见的10%,而《办法》将管控范围扩展至“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碳排放、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总量”,意味着项目从建设到运营的全周期都将面临更严格的“双控”约束。
监管权限“上收”
严防“两高”项目无序扩张
为强化监管力度,《办法》在审查权限和责任主体上做出重大调整,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。
明确省级统筹主导:将节能审查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责任,从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节能管理部门”明确为“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”,提升了监管层级和统筹能力。
国家层面直接介入重点项目:规定国家发改委对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(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)的项目实施节能审查,且严禁将“两高” 项目审查权限下放至县级机关,从源头上遏制高耗能、高排放项目的无序扩张。
强化审查材料要求:国家发改委审查项目时,需额外提交省级联审论证、能源替代及产能置换核实意见、地区节能降碳指标影响分析等材料,确保项目与区域碳达峰目标、产业发展规划相匹配。
政策要求“细化”
时间节点与责任边界更清晰
《办法》对原有政策进行了细化补充,让企业在执行过程中有据可依。
验收时间明确为6个月:将原2号令中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、使用前验收”的要求,细化为“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”完成验收,避免项目长期“试运营”规避监管的情况。
处罚标准衔接法律法规:删除了原2号令中具体罚款金额的规定,改为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”,意味着处罚力度将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等上位法深度衔接,合规要求更高。
强化调控引导,倒逼项目“绿色升级”
《办法》通过“硬性约束+正向引导”双管齐下,推动项目从“被动合规”向“主动降碳”转变。
严格项目准入门槛:对不符合所在地区碳达峰形势、节能降碳目标的项目坚决叫停,从源头把控项目的绿色属性。
对标先进倒逼升级: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,严格对标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、能效标准及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,优化技术路线和设备选型,推动产业向绿色低碳高端化转型。
企业应对指南:三大方向提前布局
同步规划,融入全流程:在项目可研阶段即启动碳排放核算,将碳排放章节独立编制,按照“项目边界确定—碳排放源识别—碳排放量核算—指标计算与对标—影响评价—降碳措施”的框架完善内容,避免后期补报延误进度。
紧盯政策,强化合规管理:密切关注地方配套政策和行业细则的更新,明确内部责任部门,确保节能审查意见和降碳措施在设计、建设、验收各环节落地见效。
创新驱动,技术迭代升级:优先选用能效标杆水平设备,制定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,探索合同能源管理(EMC)等模式,通过技术迭代降低碳排放,提升项目核心竞争力。
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》的出台,标志着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正式进入“能耗+碳排放”双控并重的新阶段。《办法》的实施,对加速建立从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的新机制,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,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。